【《政府采購法》頒布十周年特刊】專家呼吁是修訂《政府采購法》的時候了
【《政府采購法》頒布十周年特刊】
效率取向與科學發(fā)展觀不符、不能涵蓋實踐中的新問題、無法完整監(jiān)管政府采購活動----
專家呼吁是修訂《政府采購法》的時候了
本報記者 賈璐
在《政府采購法》頒布10周年之際,多位政府采購業(yè)內專家在高度評價《政府采購法》實施意義和效果的同時,紛紛提出要適時對該法進行全面修訂。
“2002年《政府采購法》對中國政府采購事業(yè)的意義,猶如《憲法》1993修正案規(guī)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一樣重要。” 《政府采購法》起草顧問小組成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于安對《政府采購法》給予了這樣的評價。但他同時表示,立法者踩上了時代的鼓點,反映了時代的需要,但是所有開創(chuàng)者都有幼稚病,都帶有發(fā)展中的早期問題。
于安進一步分析道,目前政府采購領域出現的問題并不完全是來自細節(jié),而是源于整個法律的價值取向。現行法律是在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發(fā)展觀基礎上誕生的,這種發(fā)展觀在處理公共問題和政府作用問題上,更傾向于引用市場的辦法。而科學發(fā)展觀提出后,政府的職能開始了巨大的變化,政府要承擔起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如果按我個人的意見來講,那我當然是希望修改這部法。如果要修訂法,就要按照科學發(fā)展觀來確定它的主導思想或者基本取向。”于安表示。
曾參與《招標投標法》立法起草和《政府采購法》起草顧問工作的國際關系學院黨委書記劉慧教授旗幟鮮明地表示,應當對這部法進行修改完善。同為《政府采購法》起草顧問小組成員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也遺憾地表示,在現實中《政府采購法》受到很多“虐待”,有些采購主體不把這部法當作一回事,有些采購主體在采購活動中違背“公開、公平、公正”的采購原則。因此,他認為有關部門應當從實踐出發(fā),適時修改《政府采購法》,為10年以來政府采購遭遇的困難、挑戰(zhàn)制定相應的法律對策。
除了立法取向與科學發(fā)展觀不符、無法應對現實挑戰(zhàn)等原因外,業(yè)內專家也從現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層面對《政府采購法》進行了分析。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認為,現有框架下的《政府采購法》不是一部完整規(guī)范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律。當前,我國仍處于《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兩法”并存狀態(tài),雖然《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說明“兩法”分工方面比過去有些進展,但從總體上看,還是應該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制。南京審計學院經濟學院院長裴育也建議將《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合并,避免不必要的部門分割與紛爭,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購的透明度與效率。
據記者了解,目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出臺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對此,部分業(yè)內專家肯定了其對于完善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價值,同時也表達了他們自己的思考。
劉慧認為,應在修訂完《政府采購法》后再對細則進行建設。她以電子化采購為例說,如果我國只把推行采購電子化放到實施細則中,而沒有在法中進行規(guī)定,則有可能會對電子化操作細節(jié)考慮得比較多,而從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地區(qū)差異、個體差異等大的宏觀管理角度考慮得較少,從而可能會產生政策和實施細則上的矛盾。這種觀點也得到了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羌建新的認同:“對于突破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規(guī)范性措施,應首先通過修改《政府采購法》的方式予以規(guī)定,而不宜直接以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的形式做出規(guī)定,否則會涉及到法律效力問題,不利于維護法律統(tǒng)一和法制尊嚴。”上海金融學院財稅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章輝也表示,工程類非招標方式采購的法律適用問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范圍界定、政府采購中公開招標方式的適用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僅通過出臺實施細則是不能解決的。
但也有部分專家認為,在目前的狀況下,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更具有現實意義。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黨總支副書記姜愛華表示:“我個人更傾向于在目前這部法的基礎上出臺實施細則,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改革需要漸進性,當前在現有體制框架下作效率改進更為穩(wěn)妥。二是當前國內政府采購的理論研究還需繼續(xù)深入,實踐也有很多問題有待繼續(xù)研究解決,我們還需要繼續(xù)積累經驗、達成共識,進一步夯實修法的理論與實踐基礎。三是當前政府采購與公共采購的關系以及各自的運行體制還很難改變,這對修訂《政府采購法》提出了嚴峻的挑戰(zh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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