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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四十四號)

欄目: 熱點專題 時間:2014-02-21 10:56:04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四十四號)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財政部對中國紀檢監(jiān)察學院餐廳廚房用具采購項目投訴案作出的處理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名稱:北京彤來廚房設備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興區(qū)長子營鎮(zhèn)
投訴人名稱:北京威達豪廚房設備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小武基村
被投訴人名稱:北京珠江白云酒店設備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區(qū)宋莊鎮(zhèn)丁各莊工業(yè)園
被投訴人名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新風街1號院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人認為在“中國紀檢監(jiān)察學院餐廳廚房用具采購項目” (編號:ZC-AZB11087)中,中標人北京珠江白云酒店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江白云)參加本次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且本次投標時提供的投標函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違法事實,不符合政府采購法要求的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為此,投訴人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機關提起投訴。經審查,本機關正式受理,并依法對投訴事項進行了調查取證,征求了相關當事人及其他主管部門的意見,現本案已審查終結,本機關于2011年12月21日依法作出投訴處理決定(財庫[2011]177號)。

三、處理結果

經審查,北京市通州區(qū)政府采購辦公室于2009年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教育委員會購置學生安全飲水設備采購項目”投訴案處理決定書中,認定珠江白云存在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并據此作出該項目第2包廢標的決定,但未給予珠江白云行政處罰。本機關認為,違法記錄是對違法事實的認定,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處罰,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不能否認違法記錄的存在。珠江白云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教育委員會購置學生安全飲水設備采購項目”第2包的投標文件中附有虛假材料,嚴重違反了政府采購法的基本原則,上述違法行為的性質屬于重大違法。珠江白云在參加本次采購活動時,不滿足政府采購法第22條中“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條件,不屬于合格的投標供應商。因此,投訴人投訴事項成立,本機關根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19條的規(guī)定,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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