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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簡化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審查

欄目: 全國政采新聞聯播,電子報 時間:2023-03-29 10:42:44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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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長春市:簡化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審查

本報訊 見習記者孫瑞玉報道 日前,吉林省長春市財政局發(fā)布《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信用體系建設簡化供應商資格條件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在市本級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財務狀況報告(表)或其基本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材料、依法繳納稅收和社保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

根據《通知》規(guī)定,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應當提交反映其財務狀況、依法繳納稅收和社保保障資金情況的資格條件承諾函。采購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為供應商提供承諾函格式文本,并明確有關資格條件審查要求。如采購人認為有必要對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保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有關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锻ㄖ访鞔_的適用范圍包括:在長春市本級范圍內,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等法定政府采購方式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

在法律責任方面,供應商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資格條件承諾函有關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如發(fā)現承諾內容與事實情況不相符,經調查核實為虛假承諾的,視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處罰。

此外,《通知》還強調了不適用信用承諾的情形。被列為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名單,被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且尚在處罰有效期內的;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聯合懲戒對象、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等情形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適用于資格條件信用承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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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231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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