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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標采購方式專題探討•詢價篇】詢價采購:小項目隱藏大問題

欄目: 熱點專題 時間:2014-02-21 10:54:56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非招標采購方式專題探討•詢價篇】

詢價采購:小項目隱藏大問題

本報記者 趙輝

哪些貨物屬于標準化貨物?詢價采購是否可以指定品牌?參與詢價采購的供應商不夠3家是否繼續(xù)采購?供應商報價均超過預算是否廢標?在5種政府采購方式中,詢價采購被視為一種相對簡單而又快速的采購方式,然而看似簡單的詢價采購,在實際操作中卻有不少難點和誤區(qū)。

■ 適用條件不易把握

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顯示,在2010年全國政府采購活動中,詢價采購規(guī)模占采購總規(guī)模的7%,在非招標采購方式中,其規(guī)模僅次于競爭性談判方式,然而這一數(shù)字和幾年前相比也有所下降。湖南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詢價采購一般適用于少量的貨物采購,如汽車、辦公家具等,其采購份額一般占整個采購的1/6。河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處提供的該省第一季度統(tǒng)計數(shù)據顯示,詢價采購規(guī)模約占總規(guī)模的5.5%。陜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李平表示,相對而言,詢價采購既能滿足采購單位的一些數(shù)量不多、金額較小、時間要求緊的采購需求,同時也能有效地節(jié)約采購成本,對于一些采購規(guī)模不大、采購任務相對較小、無條件實施招標方式的貧困地區(qū)和中小城市的集中采購機構來說,是一種較為常用的采購方式。

記者在對詢價采購方式在政府采購活動的應用進行調查時也發(fā)現(xiàn),在市縣級采購活動中,詢價采購采用的頻次相對較高,雖然單次詢價采購的金額不大,但采購的項目卻較多。南方某縣政府采購中心的負責人告訴記者,該縣詢價采購規(guī)模雖然不大,但項目數(shù)量能占到70%以上。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32條規(guī)定,詢價采購方式的適用范圍主要是采購的貨物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現(xiàn)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也就是說,詢價采購適用于采購現(xiàn)成的而并非按采購人要求的特定規(guī)格特別制造或提供的標準化貨物,貨源豐富且價格變化彈性不大的采購項目。這類項目中供應商的差別主要是價格因素,因而只需要通過價格比較就能確定所需產品。如2H鉛筆,雖然生產廠家很多,但所有產品在長度、大小、強度、書寫時間、質量等方面幾乎一樣,也不存在售后服務問題,而且常年價格穩(wěn)定,可以通過價格比較方式確定所需產品。

“詢價與公開招標方式的成交原則不同,但與公開招標方式又有相似之處,詢價就是時間、程序相對簡化,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一種方式。”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詢價采購主要用于金額不大,即在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下的,標準化的貨物采購。

然而,對于哪類貨物屬于標準化貨物,實踐執(zhí)行中并不好把握。河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處的相關工作人員認為,詢價采購是一種簡化的招標方式,但根據目前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其適用條件不好把握,操作性不夠強。

■ 詢價采購≠指定品牌

目前,各地詢價采購的模式五花八門,有的地方允許詢價采購指定品牌,有的地方規(guī)定詢價采購必須在3個或3個以上的品牌之間進行,且同一品牌只能有一家代理商。

比如南京市出臺的《南京市政府采購詢價管理辦法》規(guī)定,當詢價項目為單一品種貨物時,采購人應在采購需求中列明貨物的技術規(guī)格和要求,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當詢價項目為多種不同品種貨物時,為使供應商報價具有可比性,采購人可對每種具體貨物推薦不少于3個檔次和配置基本相當?shù)膹S商、品牌及型號進行詢價。詢價小組應當接受相當于或高于推薦品牌的其他品牌貨物參與報價。

對詢價采購是否應該列舉品牌一直存在爭議。《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第21條規(guī)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有業(yè)內人士表示,根據上述規(guī)定,采用招標方式的貨物和服務項目嚴禁指定品牌,毋庸置疑。但對于非招標方式,即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卻不適用,因此詢價項目能否指定品牌“法無明文規(guī)定”。然而,政府采購要在公開、公平、公正以及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進行,指定品牌顯然有排斥其他供應商之嫌。

在詢價采購實踐中,曾發(fā)生過不少由指定品牌引起的質疑和投訴。江蘇某市政府采購中心去年根據采購人要求選用了指定品牌詢價方式采購一套教學用具,最終A公司以最低價成交。在合同履約過程中,采購人向中心反映,A公司所供的貨物不是正規(guī)渠道貨物,包裝破損,其配套設施亦不符合采購要求,提出取消該公司成交資格請求,要求次低報價的B公司作為成交供應商。雖然最終經過調解,問題得到解決,但該采購中心在對此次糾紛所做的思考中表示,指定品牌采購必定給代理商通過“銷售報備”進行價格壟斷和貨源控制提供可乘之機,造成供應商先向廠家報備,再參加投標。廠家從保護供應商的利益角度出發(fā),將項目授權給指定的某供應商操作,并協(xié)調相關供應商前來陪標,極有可能使供應商達成投標默契,形成價格壟斷。為此,采購中心必須堅決制止單一品牌采購,只能定項目定標準,但不得定品牌,積極推行無品牌采購,這樣,從法律層面“逼”實施“報備”策略的廠家就范,使其主動放棄,不同品牌之間競爭迫使廠家不能操控價格。

但也有縣級采購中心的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在實際操作中,有的項目如果不指定品牌進行競價確實存在操作上的困難,有業(yè)內人士建議,對于金額較小、市場價格較為透明的項目可以指定品牌采購,但應當在采購信息中明確,供應商可以對指定品牌提出質疑,供應商在采購信息發(fā)布階段沒有提出質疑,則不得在確定成交結果之后再對類似問題提出質疑或投訴,這樣有助于防范于未然。同時,對于指定品牌項目必須采取一定的控制機制,比如事先組織市場調研,掌握市場價格信息,做到心里有底。金額較小的項目指定品牌采購風險較小,可以通過代理商之間的競爭獲得較為優(yōu)惠的價格,金額偏高則容易引起制造商的注意,可能會出現(xiàn)價格壟斷等現(xiàn)象。政府采購中心應改變“見單即辦”的采購模式,嘗試不同采購人之間的同類項目打包采購。

■ 程序需要更具操作性

根據《政府采購法》對于詢價采購方式的程序規(guī)定,詢價采購首先要成立詢價小組。由于適合詢價的貨物主要是簡單標準的貨物,在目前市場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的情況下,必須對質量合格且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合格產品進行詢價,不符合國家政策規(guī)定和質量不合格產品不得列入詢價范圍。為此,法律規(guī)定要成立一個不少于3人以上單數(shù)的詢價小組,小組成員有采購人代表,還要有專家,其中專家應占詢價小組成員總數(shù)的2/3以上。

詢價小組在開始詢價采購前,要確定下列事項: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是指貨物本身售價還是應當包括運費、安裝調試費、售后服務費等;評定成交供應商的標準,是以價格成交還是綜合評審成交。然后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向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被詢價的供應商只能一次性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最后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按照以上要求,詢價小組需在采購活動開始時就成立,但在政府采購實踐中,不可能在組成詢價小組之后才制定詢價文件和確定詢價供應商,時間上和程序上都不具備可操作性。因此,不少地方出于實際工作需求,將詢價的程序進行了適當調整。而且,由于詢價采購具有采購貨源充足和大宗性的特點,一些地區(qū)甚至直接由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和確定詢價供應商。

對于符合條件供應商不足3家的情況,不少地方的做法是,采購人不調整采購項目需求或供應商資格條件的,繼續(xù)進行詢價采購,集采機構或代理機構應報監(jiān)管部門批準后,可以只對2家供應商發(fā)布詢價通知書。如南京市出臺的《南京市政府采購詢價管理辦法》中對此做出了詳細的規(guī)定:符合資格條件參與報價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經詢價小組審查詢價文件無不合理條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規(guī)定,且市場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少的情況下,詢價采購繼續(xù)進行;符合資格條件參與報價的供應商只有一家時,應終止詢價,重新組織采購。第二次詢價仍然只有一家時,經詢價小組審查詢價文件無不合理條款,公告及程序符合規(guī)定,且市場上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少的情況下,詢價可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當已知市場上供應商充足,而參加報價供應商不足3家時,詢價小組可以終止詢價,重新組織采購。

此外,在詢價采購過程中還有一個問題較為突出。湖南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詢價方式最主要的問題是在公開報價后,所有報價均超預算導致項目廢標,沒有任何補救的辦法。“如采購一批辦公電腦,有3家供應商應標,供應商按照《政府采購法》相關規(guī)定,‘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后,詢價小組發(fā)現(xiàn)均超采購預算,該項目只能廢標。”而對于上述情況,該負責人建議,應該在相關辦法中規(guī)定詢價采購超預算后的補救措施,如先由詢價小組不公開報價情況,明確告知供應商超預算重新報價,以此類推,以確保詢價項目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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